清城源代決〔2025〕1號
代履行決定書
當事人:
姓名:林海英
聯系方式:178******07
身份證號碼:4418**********3031
住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5號
因你于2021年3月至4月在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高橋社區大禾塘村石窿仔未經核準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涉案建筑垃圾約1000立方米。本機關于2021年4月30日對你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清城源行決〔2021〕1號)已于2021年4月30日送達你,要求你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清理涉案的建筑垃圾,并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你已于2021年4月30日繳納罰款,但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即未清理涉案現場傾倒的建筑垃圾。
本機關于2024年10月14日對你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清城源行催〔2024〕17號),本機關執法人員并于2024年11月1日直接送達給你,經催告后你仍未履行上述義務。
本機關再次于2025年6月3日對你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清城源行催〔2025〕7號),催告你清理涉案現場傾倒的建筑垃圾。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4日到達你家中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清城源行催〔2025〕7號,因無法聯系上你及你同住成年家屬,故未能直接送達文書。本機關于2025年6月13日,在清城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將《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清城源行催〔2025〕7號)掛網公示,通過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截至2025年7月14日,你未前來領取上述文書且也未收到你的陳述申辯意見。經催告后你仍未履行上述義務。
鑒于你拒不清理涉案現場傾倒的建筑垃圾的后果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決定由清城區源潭鎮人民政府委托清遠市清城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代履行。
代履行的預算為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00)。
代履行的標的為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源潭鎮高橋社區生魚塘村后山場地填埋的約1000立方米建筑垃圾。
代履人:清遠市清城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代履行的方式為由清遠市清城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使用機械設備進行篩選清理并運輸處置。
代履行的時間為2025年8月18日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代履行費用由你承擔。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城區源潭鎮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